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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动科学学院校园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

发布者:  时间:2014-09-29 10:56:00  浏览:

运动科学学院校园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

(征求意见稿)

为了贯彻“预防为主、控防结合”的工作方针,加强学院安全管理,保障学院教学、科研与管理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确保师生员工和学校的人身财产安全,根据《上海体育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条款,结合本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
一、按照“一岗双责”,“责任到人”的原则,学院的安全责任制分为三级。院长、书记为学院第一安全责任人,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安全工作;行政副院长协助第一责任人抓好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;分管学工的副书记副院长协助第一责任人抓好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。各研究室、中心、伤骨科医院、科学馆、办公室及各重点要害部位的负责人均为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,直接对本学院安全责任人负责;各具体工作岗位的人员为三级岗位负责人,分别对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。

二、各级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主要有:

1、各教研室、研究中心、教授办公室等由责任人负责各自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管理,其它公共场所由学院办公室统一负责。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更新淘汰、仪器设备进出及临时堆放等,需事先在学院办公室备案。

2、负责内容包括:仪器设备用电安全,门窗及防火防盗,人员出入管理、环境卫生等各类安全问题,加强实验药品、危险品的管理,消除安全隐患,责任到人。

三、对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,实行责任追究制。

运动科学学院

2014年7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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